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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导读:郭美美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油条店开业12天,老板就被抓了

[2021/8/16 9:46:51]  行业新闻 作者:食品伙伴网 来源:食品伙伴网

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开庭

  2021年8月13日上午9时30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分别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被告人郭美美销售减肥糖100余盒,收款人民币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郭美美还帮助被告人汪邹雅向赵某订货、付款,共同销售减肥糖4盒,收款人民币2,79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查获的涉案减肥糖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美美、汪邹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庭审结束后,上铁法院将择期对本案进行宣判。

  油条店开业12天,老板就被抓了…

  2020年9月起,金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新桥沁园小区某门店经营一家小吃店,制作油条对外销售。金某某明知“食用明矾”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能超限量添加使用,但为了使油条卖相更佳,生意更火,金某某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市场一门店购买了食用明矾,按照10斤面粉配比8克明矾的标准添加至油条中对外销售。2020年9月12日,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某某制售的油条进行抽样检测,经测油条中铝残留量超标。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金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金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责令金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湖南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布经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辽宁一男子故意买过期食品索赔 终审胜诉

  辽宁沈阳一男子于2019年3月4日在某便利店花3元购买了一个过期枣沙蛋糕,并用手机录像记录了购买过程,后将店家诉至法院,索赔1000元。一审法院查明该男子于2018至2019年间,先后几十次故意购买过期面包并录像留下证据,再找店家索赔。一审法院认为其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具有牟利性,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适用条件,故驳回了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男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判决结果公布,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男子索赔1003元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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